社会实践: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快速变革的时代,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教育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。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,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。通过积极有效的社会实践活
熬夜复,不需要继续教育就可以直接注册,辛苦数月
却被告知各科成绩均无效
是表情包转得不够多?
还是书读得还不够勤?
不!
有时候,比如2020年10月参加考试,你只是多带了一样东西
.......
案情简介
2018年11月,通过后,李某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,一般会在2021年4-5月份左右领取证书,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,2021年以执业药师的身份执业就需要注册,李某郑重签字,注册的时候不需要继续教育证明。而到第二年,保证不将具有通讯功能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、传送设备)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。
12月,也就是2022年时,李某走进考场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结束铃响后,你就需要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了。2021年本继续教育还未开始是否可以去其他份学吗?答:2021年本继续教育还未开始,监考老师在收取李某的试卷时,可以去其他份学!不管在哪个药师协会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,发现他竟然拿着一手机。李某承认,在本使用都是可以的,自己将手机违规带入了考场,且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。监考老师遂在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》中予以记录,李某也在记录表上签了字。
2019年5月,教育考试院按照程序作出《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》:因李某具有“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”的违规行为,认定结果为,处理决定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、各科成绩无效。
李某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。一、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,维持了处理决定书的效力。
案件评析
法院 刘军 张莹莹
本案中,李某一再强调,他虽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,但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并未使用手机,不存在行为。对此,江苏高院在二审文书中进行了回应:
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,确实未实施抄袭答案、通过手机查找与考试有关内容等狭义上的行为,考试院在听证过程中亦认可考生未实施狭义上的行为。但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,应当认定为考试。”
上述认定并非法院的自由裁量,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。
《教育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考生在教育考试中严禁携带考试器材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教育《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,应当认定为考试。
教育的这一规章,在2012年曾作修改,原款项规定的是“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”属于情形之一。也就是说,根据修改后的教育规章,考生只要违规携带了通讯设备,不管在考试中是否实际使用,应当一律认定为考试。看似严苛的法律规定,揭示的却是小学生都应当明白的道理和常识:考试纪律必须严格遵守,不容侥幸!
2019年,江苏高院曾审结一起因考生涉嫌而引发的纠纷:
考生赵某参加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涉嫌,却拒不配合考场工作人员检查,干扰其他考生、影响考试秩序,苏州考试院作出《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》。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,被依法驳回。案件先后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典型案例、第十五届(2019年度)影响性诉讼。该案中,江苏高院通过判决确立了考生配合检查义务规则,明确支持教育考试门依法行使监考权。
本案中,江苏高院依法裁判,支持教育考试门依法依规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,通过行政审判的规则指引,再次强调了考场纪律的重要性、严肃性。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,而考试能否选拔出真正的人才,很程度上取决于考试是否公平公正。
“道唯诚,无信不立。”一年一度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即将到来,我们衷心希望广学子全力备考、诚信考试,祝愿家都能取得优异成绩!
法条链接
《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
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:
…………
(四)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;
…………
第九条第二款 考生有第六条、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,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、各科成绩无效;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,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供稿:法院行政审判庭
编辑:赵 璠
审核:张志平 孙烁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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